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章程
-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七日通過
-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條文
- 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第六條、第三十條
- 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維護司法獨立、推展婦女法學研究、促進國內外女法官之聯誼暨法學資訊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供女法官交換意見與資訊之管道。
二、致力與女法官有關問題之研究。
三、提昇女法官之福利。
四、倡導與推動司法改革。
五、參與國際女法官協會為團體會員藉國際活動以達資訊交流及國際聯誼之目的。
六、促進各國女法官之互訪與合作,協同為婦女權利努力。
七、推展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現任或曾任女法官或女檢察官,而現非執行律師業務或任民意代表者。
二、榮譽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者。
三、終身會員:普通會員資格滿十五年以上,因退休且非執行律師業務或任民意代表,得一次繳付會費新台幣伍仟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第七條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取得會員資格;榮譽會員另應有會員二人之推薦。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此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限期催告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普通會員:
1、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應於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繳納。
二、會員及其他個人、團體之捐助。
三、終身會員一次繳付之新台幣伍仟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一月七日成立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台(84)內社字第八四O五八七八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