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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及入會申請

會員資格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會員分下列二種:

  1. 普通會員:現任或曾任女法官或女檢察官,而現非執行律師業務或任民意代表者。
  2. 榮譽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頁獻之個人者。

►申請加入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會員注意事項

一、本會成立宗旨
  1. 提供女法官交換意見與資訊之管道。
  2. 致力與女法官有關問題之研究。
  3. 提昇女法官之福利。
  4. 倡導與推動司法改革。
  5. 參與國際女法官協會為團體會員藉國際活動以達資訊交流及國際聯誼之目的。
  6. 促進各國女法官之互訪與合作,協同為婦女權利努力。
  7. 推展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二、入會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向本會申請入會:

  1. 普通會員:
    1. 認同本會宗旨者。
    2. 現任或曾任女法官或女檢察官,而現非執行律師業務或任民意代表者。
  2. 榮譽會員:
    1. 認同本會宗旨者。
    2.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者。

三、申請入會手續

  1. 普通會員:填寫入會申請書,親自簽名,郵寄或傳真至本會。
  2. 榮譽會員:
    1. 填寫入會申請書,親自簽名,郵寄或傳真至本會。
    2. 應有會員二人之推薦。

註:
本會通訊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3樓
本會電話:(02)2311-1639轉313 洽許麗汝秘書
本會傳真:(02)2361-5772
e-mail:emma0517@judicial.gov.tw

四、取得會員資格程序
  1. 經理事會開會審查入會資格通過。
  2. 資格審查通過後,本會函知聲請人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年費。於繳納後,始取得本會會員資格。
  3. 普通會員資格滿15年以上,因退休且非執行律師業務或任民意代表,得一次繳付會費新台幣伍仟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取得終身會員之資格。
五、會員之權利義務
  1.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此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3.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4.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5.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6. 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限期催告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